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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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通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福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南雄投资有限公司 钦州市洪红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00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00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钦州市洪红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上诉人百色市通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733480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计算:①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24%年利率自2018年12月29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4%年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②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24%年利率自2019年5月4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4%年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③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24%年利率自2019年5月1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4%年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④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24%年利率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4%年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⑤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24%年利率自2019年5月25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4%年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⑥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24%年利率自2019年7月3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24%年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81500元,减半收取407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5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500元;均由钦州市洪红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雄投资有限公司、***、***、***、***、***、***、***、***、***负担。百色市通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