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兴义市双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在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44984.73元,合计664984.73元。 二、鉴定费4400元,由被告***负担。 三、由原告***在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后退还被告***垫付款5600元(已扣减其应承担的鉴定费44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