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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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运兴运输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潭支行 河池联运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 蒙城县祥运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 河池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1112000元(已汇入法院账户);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237645.16元,该款汇入法院账户: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潭支行,账号:6228××××1699,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11000元,该款汇入法院账户: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潭支行,账号:6228××××1707,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11100元,该款汇入法院账户: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潭支行,账号:6228××××171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由被告***、蒙城县祥运物流有限公司、河池联运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26405.02元,(从该款汇入法院账户中的100000元款中扣除);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1018元,由原告***、***、***负担2975元(已预交),由被告***、蒙城县祥运物流有限公司、河池联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043元(从该款汇入法院账户中的100000元款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