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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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第三人***房产及车位折价款每人11.82万元。之后,乔桂春名下房产(正定县雕桥庄紫金蓝湾小区3号楼1单元404号115.33平米房产、负二层编号为3号楼1单元134号地下室21.69平米)及车位C-38号之使用权的全部产权份额归原告***所有,被告***、第三人***在接到折价补偿款后的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更名过户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0元,由原告***、被告***、第三人***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河北省正定县,收件人:上诉材料收转窗口,邮编:050800)。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