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磊建设有限公司 济南三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济南三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中磊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设备料具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三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17733.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该损失以117733.5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济南三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1185.4米钢管、201个顶丝,如不能返还则赔偿损失22986.4元; 四、被告中磊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济南三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1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6921元,由原告济南三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521元,被告***、中磊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