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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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顺物流有限公司 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南顺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0.01元并支付利息、复息(截止至2020年11月9日,已拖欠利息、复息290658.72元,之后的利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0元,减半收取计2830元,由浙江南顺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