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0.01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9月1日已经产生利息184604.28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从2020年9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款交本院中转(开户行: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龙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28××××5875);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2元,减半收取计199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