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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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二、维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05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05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厦门真男人饰品有限公司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30日为3.8万元,此后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厦门真男人饰品有限公司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930元,由***负担300元,厦门真男人饰品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4630元。 |
裁判日期 | 2017-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