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温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先得月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温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先得月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8000元及违约金(以1282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88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29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一点三倍计算。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的一点三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1元,由江苏温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连云港先得月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江苏温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款项时一并给付给连云港先得月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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