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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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清远市正向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天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35123.03元及违约金(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违约金为1885259.48元;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435123.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天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63元,减半收取计20681.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281.5元,由被告清远市正向经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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