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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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507.49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2020年9月16日的利息及滞纳费为4411.79元;以33507.4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1005元; 四、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北路95号国际花园3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元,由***、***负担(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已预交,***、***在付款时一并给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