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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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中淅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万元及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偿时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偿时止)。 三、被告江苏中淅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负连带清偿责任;江苏中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江苏中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5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