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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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公司 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贵州华夏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海南银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757.2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2元,依法减半收取的诉讼费536元,原告***承担36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承担3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公司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清偿义务,权利人可在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