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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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变更陆丰市人民法院(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陈燕云、被上诉人蔡杏林、上诉人福州盛捷汽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连带赔偿被上诉人鲍坤敏人民币201181.3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人民币13023.43元,被上诉人鲍坤敏负担5015.43元,上诉人陈燕云、被上诉人蔡杏林负担6858元,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负担100元,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1050元。 二审诉讼费共计人民币7858元,上诉人福州盛捷汽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7858元)负担2750元,上诉人陈燕云(已预交7858元)、被上诉人蔡杏林负担3929元,被上诉人鲍坤敏负担11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