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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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新余水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工程款12,301.05元、逾期付款利息4182.36元(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并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6,036元,原告***承担65,881元,被告江西新余水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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