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宁县杞鼎枸杞专业合作社
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2779.68元、罚息5634.36元、复利425.64元,共计78839.68元;

二、被告***、***还应向原告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0年7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合计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的150%即14.985‰计算,复利应以未还期内利息1510.96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的150%即14.985‰计算);

三、被告***、***、中宁县杞鼎枸杞专业合作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1元,由被告***、***、***、***、中宁县杞鼎枸杞专业合作社共同负担。

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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