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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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隰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关于洪永线部分征地问题的处理决定》; 二、责令被告隰县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隰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