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13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1日起,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60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时,原告***有权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大街XX号院房屋(房权证号:京房权证通私字第334:京房权证通私字第**受偿;

四、被告陕西福尚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判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陕西福尚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19410元,由被告***、***、陕西福尚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19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9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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