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红河锦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推飞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推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款项734887.65元,并支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334887.65元款项的利息自2020年6月16日起算,400000元款项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算); 二、驳回原告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6元,由被告***、云南推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