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聚耀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局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中铁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福州中铁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聚耀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采购合同》(合同编号:ZTEJWZ-201744DT-02)于2020年5月7日解除; 二、四川省聚耀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州中铁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061555.93元; 三、四川省聚耀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州中铁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6156元; 四、***对四川省聚耀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福州中铁城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40元,减半收取计10770元,由四川省聚耀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