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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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84658元、误工费9725.56元、护理费(王光德)2529.6元、护理费(孙盼宁)5218.65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420元,合计113551.81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剩余医疗费53018.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2020元、病历复印费75元,合计57543.89元(含已垫付的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如向本院账户(户名:费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费县支行行号:313474200089账号:8000××××0292)汇入案款,应注明案号,并自履行之日起三日内将汇款回执交付本案审判人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96元,被告***负担1854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