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市正海水产有限公司 日照安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安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5569.9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随本付清); 二、如被告日照安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第一项判决义务,则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鲁(2016)临沂市不动产证明第0030287号他项权利证书项下的坐落于临沂市兰山区的房屋,坐落于临沂市兰山区的房屋,坐落于临沂市兰山区的房屋,坐落于临沂市兰山区的房屋,与被告***、被告***协商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23075400元内优先受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应首先从抵押变现所得中扣除,不包括在上述最高余额内); 三、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日照市正海水产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被告日照安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日照市正海水产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安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65元,由被告日照安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日照市正海水产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