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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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内直接赔偿2134.17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金赔偿限额110000元内直接赔偿98004.2元给原告***、***、***、***、***、***。 二、被告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偿338400.63元给原告***、***、***、***、***、***;被告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内对被告一***赔偿的338400.63元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二***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23元(六原告已预交3962元),由被告一***负担6126元、被告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17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