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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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付422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付41870.43元,共计赔付***、***44292.43元。 二、***、***、***、***在继承李兴良的遗产范围内赔付***、***各项损失4652.27元。 上述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申请车损评估所产生的评估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四被告在继承李兴良遗产范围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