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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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国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宁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国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丧葬补助金23,647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395,679.80,合计996,206.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宜昌国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