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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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旅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向原告广西旅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1月至12月的运营费233358元; 二、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向原告广西旅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4月期间的运营费172246.68元; -14- 三、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向原告广西旅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4月的服务采购费100000元; 四、原告广西旅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返还代收的邮寄费112396元; 五、上述第四项与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相互抵销之后,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应向原告广西旅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393208.68元; 六、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五项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130元,由原告广西旅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02元,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2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74元,由原告广西旅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15- |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