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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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 湖北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贷款本金2639675.08元及截止2020年7月21日利息、罚息与复利658918.81元,本息合计3298593.89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被告***、被告***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18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湖北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