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冠铭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红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红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45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9024418.92元,合计23524418.92元,并以14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原告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 —9— 二、被告唐山市冠铭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含罚息)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对从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的借款145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承担连带责任,并对以14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原告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59422元,由被告唐山红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待执行中一并给付原告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