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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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京奥兴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交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北京奥兴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6461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以464618.4元中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8月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5元,保全费3170元,由河北京奥兴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