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20)冀0302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垫付款人民币1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20)冀0302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254097.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4097.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8-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4元,由***负担4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担2464元,保全费102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98元,由***负担49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担4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