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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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赔偿款311098.9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9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203元,被告***负担5966元。伤残鉴定费用228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三期鉴定费用44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预交),由原告***负担22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负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