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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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五项; 三、变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为: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辽宁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维修费2353617.56元; 四、驳回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辽宁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82538元,由辽宁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万元,由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2538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31828元,由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628元,由辽宁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72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和鉴定费195761元由辽宁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6600元,由辽宁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5972元,由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06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