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日照市春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照鲜纯生态牧业有限公司
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
盐城元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盐城元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

还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3720.14元并支付利息(以63720.1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盐城元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75元,减半收取计3737.50元,由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159元,盐城元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8.50元;鉴定费100000元,由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盐城元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514元,减半收取计4757元,由盐城元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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