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日照市春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照鲜纯生态牧业有限公司 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 盐城元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盐城元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 还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3720.14元并支付利息(以63720.1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盐城元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75元,减半收取计3737.50元,由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159元,盐城元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8.50元;鉴定费100000元,由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盐城元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514元,减半收取计4757元,由盐城元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