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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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县华晨木业有限公司 山东郓城华威管桩有限公司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郓城华泰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郓城县华晨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自欠息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额200万元内对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山东郓城华威管桩有限公司、郓城华泰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在最高额300万元内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