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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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847.2元及利息、费用(截至2020年11月19日的利息为613.84元、费用2598.5元;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抵押的苏G×××**机动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元,由***、***负担(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在付款时一并给付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