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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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行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万元;支付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2996.38元(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以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上述债务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96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部分,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9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