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行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并支付利息34493.79元(计算至2020年3月27日);2020年3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上浮50%计算。

二、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则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名下坐落于海门街道复三新村613幢202室房屋、解放东路435号鹏腾公寓十一层C座房屋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5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91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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