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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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门市顺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205046.1元(计算至2020年1月8日),自2019年1月9日起的利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45%上浮5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百老汇(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以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门市顺通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2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220元,由被告海门市顺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部分,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44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