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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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泉州中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南安分公司车辆损失31619元。 二、驳回原告泉州中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南安分公司请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9619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48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