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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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普宁市洪阳索达五金营业部为本院(2021)冀0982执163号案的被执行人。 二、普宁市洪阳索达五金营业部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承诺范围内向***履行(2020)冀0982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