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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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2020)浙1124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上诉人***、***赔付各项经济损失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共计176615.32元(不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及***已支付部分),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上诉人肥西县新农村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1元,减半收取1350.5元,由上诉人***、***负担350.5元,被上诉人***负担1000元,被上诉人肥西县新农村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1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2701元,由上诉人***、***负担1053元,被上诉人***负担1648元,被上诉人肥西县新农村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1648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