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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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86,000元及逾期利息(2018年1月20日的40,000元逾期利息从2018年6月21日起算,2018年2月13日的10,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8年4月16日起算;2018年2月13日的8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8年3月14日起算;2018年7月8日的23,000元和10日的5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20年1月15日起算。均按年利率6%计至各笔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