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内赔偿原告***98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100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43236.6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4583.9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2.43元,由原告***负担1551.0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负担2844.77元,被告***负担696.58元。重新鉴定鉴定费288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