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蔚县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蔚县锦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蔚县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蔚县锦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被告蔚县锦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蔚县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金2991667元; 二、驳回原告蔚县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蔚县锦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33元,由被告蔚县锦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