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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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巴彦库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巴彦库仁支行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巴彦库仁支行借款本金83000元、利息7975.03元、罚息1023.7元、违约金4150元及2017年9月3日至还清为止的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额尔敦苏古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3.72元,减半收取1101.86元,由被告***、额尔敦苏古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9-25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