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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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9669.85元及利息27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29日,此后利息按月息1.35分,从2019年11月30日计算至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9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