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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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蚌埠天河花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蚌埠天河花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4月26日签订的涉及蚌埠市禹会区东海大道花博园南侧蚌埠花卉交易市场项目2-13#幢00011室房屋《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于2021年1月19日解除; 二、被告蚌埠天河花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300000元; 三、被告蚌埠天河花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为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蚌埠天河花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