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
泰兴市康亚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款353080.71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上述垫付款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泰兴市康亚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分别对以上第一项给付义务中不能受偿的款项承担六分之一的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211元,由被告***、泰兴市康亚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诸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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