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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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宝鸡邦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宝鸡石屋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宝鸡邦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收取的监管资金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承担300元,被告宝鸡邦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9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