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鸡高新开发区新华建筑机具租赁站支付租赁费287104.99元及损失(以287104.9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鸡高新开发区新华建筑机具租赁站支付建筑机具丟失赔偿款56000元。

三、驳回原告宝鸡高新开发区新华建筑机具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0元,由原告宝鸡高新开发区新华建筑机具租赁站承担243元,被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承担6447元。保全申请费2370元,由被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缴纳户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宝鸡中山西路支行;账号:26030207090********)。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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